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
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
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
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
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
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
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
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
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
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
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
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
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
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
f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
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
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
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
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
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
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
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f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
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
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
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