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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文的看法:中性偏悲观金融机构可以规避一部分,但无法全部规避,同业业务将受到较大限制。逐条来看:第一条,同过去政策的变化在于明确阐述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并且首次将同业业务分为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两类,表明9号文及107号文实施细则已落地,近期不会推出更加严苛的监管政策。同时,由于银监会已印发140号文,证监会、保监会可能也会出台各自领域的后续监管政策,若能够出台,预计后期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业务将面临两种监管方式,一是比例监管(类似于贷存比),二是规模监管(类似于信贷规模控制)。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传统同业拆借业务的阐释,同之前的政策没有变化,金融机构也无须整改,预计后期将有更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拆借资质。第三条,阐释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但并不严格。文件中的定义是“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协议存款是常见的产品,其基本模式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同业存款,也不在同业存放的会计科目中核算,那么协议存款是否纳入本条的管理范围还存在争议。实际上,根据定义,符合要求的资金存入方仅包括三类,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仅限于吸收本集团成员企业的存款),就限定了范围,防范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预计未来直接修改75的贷存比可能性不大,而是将非结算性的同业存款计入贷存比基数,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使缴纳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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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准备金,其缴存比例可能会低于一般性存款。此外,第三条中还规范了同业借款,目前借入方主要包括四类,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不需要整改。第四条,关于同业代付的内容,较之前的监管政策严格了很多,将同业代付基本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贸易项下同业代付正式宣告“死亡”。跨境贸易项在银行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中称为海外代付,即境内银行找境外银行代付,而文件中明确了境内银行款项计入贷款科目核算,导致境内银行开展海外代付的动力弱化,不利于银行为贸易型企业提供相关支持,这实际上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略有违背。第五条,规范了买入返售业务,正式确立了两方的交易规则,三方及以上则不算。虽然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管理和核算,但并没有说不能做,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尽管三方回购不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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