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焦琰茹
摘要: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的,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本文就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的关系做一探讨,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发展的统一趋势、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启示这样三个方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论证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
作为联邦制的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来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末节。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个普遍问题的同时,行政程序的价值在美国这样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在其修正案第5条,第14条中,但均直接源于殖民时代的北美各州基本法。美国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都是先在各州得到发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法律之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也是如此。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
f关于究竟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价值分析方法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换言之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程序本位主义事实上就是一种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理论。
现代法律程序所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三项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程序中立性就是要求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应当处于中立地位对参与程序的任何一方不得存有偏见和歧视。这是法律程序对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