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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f6、论文答辩全过程应进行录音,由有关二级教学部门存档。第七款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可申请延期答辩,但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款第八条第一款每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不得超过二次。学位授予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第二款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
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担任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主任遴选,委员应是公认的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第三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名单;2、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4、审批导师名单;5、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四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并通过专业培养方案;2、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3、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4、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5、推荐本二级教学部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导师名单;7、评审并向研究生部推荐优秀学位论文;8、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第五款方式。第六款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f第七款第八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主任签名后,方可生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
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部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第九款备案。第十款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研究生部授予其学位。第十一款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
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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