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的情况下对修改后的论文作出审定。第四款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下者,研究生部
应将该论文再送另一学校专家“双盲”评审。如再审专家无异议,则按照上款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上者处理;如再审专家有异议,该学位论文则必须重新撰写,经导师同意可与下届研究生一起参加答辩。重新撰写的论文必须重新走“双盲”评审程序。第七条第一款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全校性的学位论文答辩每年安排二次,分别于2月底3月初和9月底10月初进行。第二款学位论文答辩权限
1、研究生能否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由导师决定;2、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f第三款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和1名外校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推荐,由研究生部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第四款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答辩委员会中2名成员担任,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聘请。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第五款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实施,分评阅和答辩二部分。2、在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如2名评阅人都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不能参加答辩,该学位论文视作答辩未通过;如只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按时组织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3名委员多数票决定是否通过答辩。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4、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5、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应回避。6、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7、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8、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由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决定修改期限,最快不得早于3个月。第六款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