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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西校〔2012〕37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特修订原《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第四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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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及时通知相关学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六)教师未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0日内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未尽到提示、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七)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3时间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或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八)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