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九)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十)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十一)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十二)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十三)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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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十四)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第五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六)教师未按时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未尽到提示、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七)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教学团队内教师互为代课。(八)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或学院(部)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九)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十)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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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教师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十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十二)教学单位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2年不能按计划开设有关课程,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