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f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一)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二)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f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