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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201737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乡镇寄宿制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小学数量不能满足学生寄宿需求,部分寄宿制学校生活用房不足、配套设施不全、生活服务人员短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规划,做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1严格落实布局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十三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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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对规划的新建47所、改扩建275所农村寄宿制学校,提前谋划,积极组织实施。非贫困县务必于2018年完成规划的改扩建寄宿制学校任务。寄宿制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要与“全面改薄”和“十三五”现代化教育推进工程中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相衔接,优先安排改扩建或新建寄宿制学校项目。鼓励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办成寄宿制学校,满足需要寄宿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到2020年,规划保留的寄宿制学校要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寄宿制学校的校舍、师资、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体音美器材以及运动场地等配备全部达标,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生活设施要满足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需要。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开水供应设备和淋浴设施,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达到有关要求,在校门、宿舍等关键位置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宿舍区应配备急救箱。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坚决消除“大通铺”现象。农村校舍和生活设施建设要达到坚固、安全、适用的要求,对低标准校舍进行安全加固及功能提升,确保校舍安全,形成适宜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3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对新建、改扩建寄宿制学校所需建设用地,市、县级政府要采取划拨和土地租赁等方式足额供应。将寄宿制学校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做到规划到位、位置不动、面积不减。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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