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邦联制国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联邦和州,货币、海关、铁路、航空、优点、国防以及外交属于联邦管理,其余由联邦和州共同管理或州自治。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利。
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以及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确立一、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以及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一)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德国公务员制度起源于19世纪晚期,稍晚于英国和法国。其经历颇为曲折。从总体上看,德国公务员制度对于德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德国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叫官员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历史上,德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局面,在官员的任用上也长期保持着“恩赐官职”制的传统。在第一帝国时期,普鲁士政权刚刚巩固,过去的各诸侯国急需管理人才,于是形成了原始的行政管理。行政长官由皇帝任命,他们就是刚开始的官员,分为文官和武官,只要他们为国家效忠尽义务,就可以从国家得到俸禄。然而,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到19世纪晚期,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改制度已经暴露出不适应时代的诸多缺点:1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内容日趋复杂,而呆板迟缓的文官制度已经难以胜任2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占领莱因地区后,法国人权平等的思想波及德国,因而,当时的文官制度渐渐遭到批评和怀疑。3当时德国公务员的考试重视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但是在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重视为民众服务的年代,其知识与能力逐渐感到不足。由于德国文官制度的缺点,因此,当时社会有志之士如政治学家斯坦因等人则明确提出政府的责任,不在于消极的统治民众而在于积极地为民众社会服务,提倡专家政治,主张行政人员应该健全,工作应该有效率。由于斯坦因的倡导以及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大力推行,终于使得吏治改革向前进步。威廉二世与1873年颁布了德国历史上的第一步《官员法》和《资历条例》,这标志着德国官僚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在魏玛共和国时期,《魏玛宪法》明确规定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即
f开、平等、竞争录用人员,全心全意服务于公众。”这位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但到了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实行专制和独裁统治,德国的文官制度毁于一旦。(二)德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前者沿用并发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