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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况属实的;3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的。第三十五条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除按照上
述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外,对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检查经济案件时,有
权搜集、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予提供。需要查阅银行存款的,请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予以协助。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多次违法违纪未经
处理的,按其违法违纪金额累计计算给予党纪处分。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3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计算挪用的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金额认定。第三十九条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案件,复查复议时不适用本规定,
f尚未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规定处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几点说明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具体标准,属于处分违纪党员方面的实体规定,共有四十条。第一、二、三条是关于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以及共产党员因经济犯罪被依法判刑的党纪处理。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是关于从重或加重处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具体条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实体部分共二十九条,包括: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索取收受钱物;接受礼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礼品;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行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人回扣、手续费;盗窃财物;诈
f骗财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走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投机倒把;机关、团体、企业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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