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挪用公款;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个人用公款旅游、吃喝;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等二十九种违纪行为。二、关于本《规定》中的处分金额标准问题。共产党员任何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纪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但是,在给予犯这类经济问题错误的共产党员党纪处分时,需要一个具体的尺度,有一个数额标准。考虑到目前各地执行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数额的实际情况以及党纪处分标准的可行性,一律开除党籍的数额标准应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相衔接。因此,在这个《规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判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有的我们就作为一律开除党籍的起点数额,未达到这个数额,情节严重的,也要开除党籍。关于处分档次,我们也参考了行政处分档次。例如行政给予撤职处分的,党内一般也是撤职。司法机关和行政上没有规定处罚数额标准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就依据目前党内的实际
f处理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但是,本《规定》中党纪处分的数额标准并不是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在给予违纪党员处分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有的还要在数额标准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三、本《规定》第五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违纪行为,根据不同的折款价额,规定了处分档次标准。制定这条规定的考虑是,当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是以权谋私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地影响着党风状况和社会风气,群众意见很大。但这种行为又与贪污和受贿不同。由于认识问题和没有处理标准可依,一些党组织对这种行为不予追究或处理甚轻。因此,有必要以党的纪律规范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本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分标准,比对贪污、受贿行为的处分轻一些。四、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对这条规定,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