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二十七条借用公款进行
营利活动,借款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f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借款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开
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三十条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
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
f务处分。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三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违反规定经商
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分:1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2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3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4屡犯不改的。第三十四条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
f1立案前或者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2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