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f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对于投资补助性质的需要单独考虑。但是个人理解会计处理仍应按准则规定,只是判断是需要考虑是否属于投资补助而已。举个极端例子,一家私人企业得到专项拨款,视为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是讲不通的,但是大股东的资金注入则可以考虑是否为投资补助性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如果是对以前期间发生的事项进项补助,应在取得本次收入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对以后期间发生的事项的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进行分摊,对于指定用途:比如构建工程、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补助,在取得时计入专项应付款,在设备使用期间进行分摊,如果资产提前报废或处置,应终止递延,将余额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专项基金,借:银行存款,贷:其它应付款-专项基金递延收益日常费用与购入设备,正常的计入开办费或者在建工程等确认递延收益期间,建议与会计师商量一下,可分摊确认“营业外收入”。折旧费待安装调试完毕后从在建工程转至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可计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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