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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减免和政府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问题
最近zdfool网友发了两个帖子,是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及政府环保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的问题的,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谈论,特别是《政府补助》准则的有关讨论。受益匪浅,也进行了思考和学习,现试概括如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1、首先要明确企业适用的准则问题。现在准则、制度及老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并存,对于同一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不相同。按照财政部印发新准则、新准则指南的文件,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执行新准则、新准则指南、解释,不再执行原准则、制度、各项专业办法、问题金解答。但是原准则、制度乃至行业会计制度都没有废止。因此讨论问题是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以下讨论仅限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2、如果是减免税必须分清是直接减免还是先征后返。直接减免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披露。如果先征后返,返的减免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拨款需要先判断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再区分是与收益有关还是与资产有关。与收益有关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有关计入递延收益。属于资本性投入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形成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予以核销。判断是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补助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专门拨款或有指定用途,而在于是否无偿取得,政府是否因此享有所有权,企业是否在将来需要归还。如果政府不享有所有权,则属于政府补助,视具体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4、按照《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中“资本公积”的定义“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则政府拨款符合资本公积定义的情况非常少。5、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部门的文件主要是用来判断是属于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补助用的,即使其指定会计科目,也是无效的。6、但是《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财务通则》“在中华人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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