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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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