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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该等合同或协议是否是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订立的,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合同,(ii)转让、出售、许可、购买或者
处置集团公司重要财产或者重要知识产权的合同,(iii)独家合同或限制集团公司竞争能力的合同,(iv)与集团公司前名合作方、供应商或者客户签署
的商业合同,(v)涉及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收购、投资、融资、合资、并购、
f重组、表决权安排、利润分享、或者控制权转让的合同,(vi)在集团公司的股权或者重要财产上设置负担的合同等,(vii)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民币”指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货币。第12条其他定义以下术语分别在与其对应的章节中作出定义:定义章节
“公司”“创始股东”“一方”“各方”“投资人”“本协议”“中国”“签署日”“业务”“增资”“投资人增资额”“投资人增资价款”
前述前述前述前述前述前述前述前述序言序言21(a)22(a)
f定义
章节
“投资人付款”“付款日”“交割”“交割日”“损失”“争议”“政府授权”“财务报表”“管理报表”“资产”第13条解释和解释规则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242423(a)23(a)92122(a)附录A第2条附录A第7条附录A第7条附录A第16条
(a)当在本协议中提到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时,指的是本协议的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除非另作说明,该等条、章、附录、附件、序言和前述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b)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c)在本协议中使用“包括”一词时,均应视为其后带有“但不限于”;
f(d)在本协议中或在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中定义或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指随时作出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法规,包括取代原法律法规的后续法律法规;(e)对主体的提及亦指其经准许的继承人、继任者和经允许的受让人;及(f)在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的”、“本协议中”和“本协议项下”以及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本协议的全部而非本协议的某一条款;(g)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下凡是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协议下凡是应由某一创始股东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其他创始股东应对该创始股东对投资人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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