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的义务和责任向投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增资和认缴
第21条增资和认缴(a)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将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共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称“投资人增资额”)。
(b)本次交易完成前,创始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出资额股东名称(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
合计
1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人和创始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情况将如下表所示:
f出资额股东名称(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
合计第22条增资价格
100
(a)投资人根据第21条(a)的规定认购投资人增资额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b)(¥元)(以下称“投资人增资价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增资前注册资本和投资人增资额之(¥元)。各方同意投资人增资
和,即人民币(大写)
价款中超出投资人增资额的部分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第23条交割(a)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下的增资应于以下第51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公司和创始股东以书面行使豁免,并且以下第52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人以书面形式豁免之日(以下称“交割日”)完成交割(以下称“交割”)。(b)于交割日或之前,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提交本协议要求提交的所有交割文件。第24条投资人增资价款的缴付公司应在交割日或之前向投资人发出付款通知。投资人应在交割日后的个
工作日内(以下称“付款日”),将其应支付的投资人增资价款以现金方式全部支
f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以下称“投资人付款”)。在投资人完成投资人付款完成后的日内,公司应向其递交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经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函及
股东名册。第25条验资公司应在投资人完成投资人付款之日后的日内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投资人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提交给投资人。第26条增资价款用途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公司应将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投资人增资价款全部用于和其它投资人认可的用途。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
同意,公司不得将投资人增资价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集团公司的债务(包括偿还股东借款)、分红或回购公司的股权。
第三章公司和创始股东的声明和保证
为促使投资人签订本协议,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此单独及连带地向投资人做出附录A所列的各项声明和保证,但附录C所列的情形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创始股东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