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选择)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可行性。第三十条(地块选择)根据种植中药材的生长特性和对生态环境要求,如土壤、海拔、坡向、前茬作物等,确定适宜种植地块;药用动物养殖应当根据其特性,明确养殖场所的环境条件要求。第三十一条(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远离市区。生产基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种植养殖过程的环境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第三十二条(环保要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第三十三条(种植历史)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有按本规范管理的二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并符合企业内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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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生产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选址)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要求确定产地和地块,明确种植养殖规模、具体地址和地块布局,地址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第三十五条(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和条件相适应。第三十六条(地块更换)种植地块或养殖场所可在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第三十七条(土地位置)种植土地或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建立,也可以分散设置;分散生产的场所应有明确地块边界和记载,变动时及时更新记录;对已确定的生产基地扩大规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六章种子种苗与种源第一节种子种苗或种源要求第三十八条(种质要求)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农家品种或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养殖物种应符合法定标准,优选多基原物种中品质优良、临床与工业制药使用广的物种。第三十九条(品种选育与嫁接)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单倍体品种、人工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种间杂交品种、转基因品种不允许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不允许使用;如确需使用上述种质,应当提供充分的科学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其安全、有效、稳定;不包括仅用于单体成分提取的中药材。第四十条(种子种苗标准与检测方法)中药材种子种苗或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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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标准,收集当年、成熟饱满的多份种子制定出包括纯度、净度、重量、发芽率(生活力)、健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