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有中药材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第二十条(管理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与种源繁育、田间管理或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初加工、包装与贮藏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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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制定、质量保证、检验、产品放行、自检等。第二十一条(人员培训)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
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并基本掌握种植养殖中药材的生长特性、环境条件要求,以及田间管理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使用、兽用药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储运养护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健康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初加工、包装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第二十三条(设施类别与分布)设施包括种植或养殖场地、产地初加工工厂、中药材贮藏仓库、质量控制区、临时包装场所、暂存库及环保设施等,可以集中在一个区域建设或分散建设。第二十四条(投入品存放设施要求)存放农药、化肥或种子种苗、兽用药品、生物制品、饲料及添加剂的场所应当能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对库存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加工设施)分散和集中的产地初加工设施均应当达到基本要求,可按技术规程实施加工,保证不污染和影响中药材质量。第二十六条(仓库)暂时性或集中贮藏仓库均应当符合贮藏条件要求,易清理,保证贮藏不会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或污染,有避光、遮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七条(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样品、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并能保证质量检验、留样观察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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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生产工具与设备管理)生产设备与工具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肥、农药施用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洗;
(二)采收和清洗、干燥等初加工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影响;
(三)大型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要有使用日志。
第五章生产基地第一节选址要求第二十九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