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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指标的等级标准,明确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四十一条(繁育加工规程)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繁育和加工应当建立技术规程,保证种子种苗或种源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种子运输与保存)应确定种子种苗或种源运输、长期或短期保存的合适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质量基本不受影响。
第二节种子种苗与种源管理第四十三条(种质使用)一个中药材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种质,防止其他种质的混杂和混入;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四条(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次种子种苗或种源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要求一致。第四十五天(种子产地)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种源;鼓励企业自建繁育基地,或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或种源。第四十六条(基地规模与种子质量)种子种苗或种源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种源应当由供应商或中药材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七条(检疫)种子种苗或种源异地调运应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制度,种源动物必须严格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八条(存放)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运输、贮藏应在适宜条件下转运与存放;运输、贮藏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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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不允许使用。第四十九条(动物种源)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种源引
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减免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种植与养殖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第五十条(范围)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特性和对环境条件要求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耕作制度:前茬、间套种、轮作要求等;(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去: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要求等;(五)田间管理: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害草害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技术规程。第五十一条(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施肥的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有效降低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的措施;(二)肥料种类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避免过量施用磷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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