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潍政发20056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
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
计划;(二)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组织管理,依法实施行业监管;(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六)组织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
域的供热投诉。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县区主管部门职责)城市供热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
理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集中供热和社会化区域锅炉房供热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供热方面的投诉。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供热原则)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适度竞争、协调发展。第七条(供热形式)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第八条(节能要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九条(鼓励措施)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制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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