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
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五章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违约追偿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
第三十七条
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
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九条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
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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