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的材料,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并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八条委托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五)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执行董事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签名册上签名。第二十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以股东会书面决议方式由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后保存于公司。
第五章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提案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及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股东会议定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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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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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二十三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具有合理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列席股东会。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执行董事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股东(股东代表)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年度会议上,执行董事应当就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执行董事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在年度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执行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第二十九条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的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多数股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