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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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