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困境儿童,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f对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把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扩大医疗保障资金来源,更好地满足困境儿童医疗保障需求。(三)落实基础教育保障政策对困境儿童实行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完善残疾儿童教育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起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班)为骨干的县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提高35周岁残疾儿童入班(园)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结合人口流动趋势和城乡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
f实“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进行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