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四)严格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对孤儿(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监护、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等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
f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将我市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18岁孤儿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明天计划”资助对象范围,实施医疗康复。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规划建设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支持开办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训练机构,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对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各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础上,应当为社会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六)强化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坚持及时发现、强制报告、主动救助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
f加大巡逻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