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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X发〔201X〕3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46号)精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包括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失踪或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
f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四)临时困境儿童。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二、保障内容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将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相关保障体系,实现精准帮扶,形成困境儿童政策保障合力。(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因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或者5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将没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暂时无法得到其他生活救助保障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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