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
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f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
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
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
和标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
f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第8条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
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集装箱所装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