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
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0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
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1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的专用铁路、铁
路专用线,下同)是全国营业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办理站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第12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要求办理集装箱运输时,
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后公布。
第13条集装箱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
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车站应提供便利条件。特殊情况下,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也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铁路箱出站时,车站应与门到门运输单位或托运人、
f收货人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
第14条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和
铁道部规定的限制重量。在集装箱总重有限制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总重。
第15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16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铁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办理地点符合要求,箱体除符合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外还要适应所装货物的要求。
第17条不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
输。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
第18条集装箱运输,以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作为
运输合同。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运单。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最多不得超过一辆铁路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送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kg时,应在运单“托
f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的集装箱,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
第19条托运的集装箱不得匿报货物品名,货物中不得夹
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政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第20条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承运人应予以更换。
第21条集装箱的装箱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