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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小动水压力,同时组织快速施工。(8)当基坑面积较小,也可采取在四周设钢板护筒,随着挖土不断加深,直至穿过流砂层。四、基坑(槽)回填土沉陷
1、现象:基坑(槽)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靠墙地面、室外散水空鼓下陷,建筑物基础积水,有的甚至引起建筑结构不均匀下沉,出现裂缝。
2、原因分析:(1)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或槽边松土落入基坑(槽),夯填前未认真进行处理,回填后土受到水的浸泡产生沉陷。(2)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夯回填夯实,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3)回填土料中夹有大量干土块,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土料,回填质量不合要求。(4)回填土采用水泡法沉实,含水量大,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3、预防措施:(1)基坑(槽)回填前,应将槽中积水排净,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如有地下水或地表滞水,应有排水措施。(2)回填土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每层虚铺土厚度不得大于300mm。土料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回填土密实度要按规定抽样检查,使符合要求。(3)填土土料中不得含有大于50mm直径的土块,不应有较多的干土块,急需进行下道工序时,宜用28或37灰土回填夯实。(4)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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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治理方法:(1)基坑(槽)回填土沉陷造成墙散水空鼓,如混凝土面层尚未破坏,可填入碎石侧向挤压捣实;若面层已径裂缝破坏,则应视面积大小或损坏情况,采取局部或全部返工。局部处理可用锤、凿将空鼓部位打去,填灰土或粘土碎石混合物夯实,再作面层。(2)因回填土沉陷引起结构物下沉时,应会同设计部门针对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章浅基础工程一、基底标高或土质不符合要求
1、现象:(1)基槽(坑)底标高不符合设计规定值,造成浅基础埋置深度不足或超挖。(2)基底持力层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被人工扰动,造成持力层承载能力降低。
2、原因分析:(1)测量放线错误造成基底标高不足或过深。(2)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虽已挖至设计规定深度,但土质仍不符合设计要求。(3)选用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不当,造成超挖。
3、预防措施:(1)当发现控制桩或标志板有被碰撞和移动迹象时,应复查校正,防止标高出现过大误差。(2)防止超挖。采用机械开挖基槽(坑)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土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3)基槽(坑)挖至基底标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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