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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无过错两者不是或然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两个都要证明。证明按规范操作,在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和失误,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保护患者,因为双方地位不太平等。医疗事故在现有实体法中未规定,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因为法律和现实生活之间总存在一定的距离,社会生活不断向前发展,法律永远滞后,在现实社会生活和法律之间的沟通只能由司法解释来完成。在没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只能靠法官,法官靠自己的司法理念、法律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这就涉及到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很多问题,严格来讲,举证责任倒置应该由实体法规定,应该以实体法为基础的,八项中除后两项实体法未规定,其它六项都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随便倒置,在这个问题上,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自由裁量权要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将举证责任倒置到哪一方,哪一方就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也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四)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个案例。一个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个公司向光大银行某分行贷款,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上注明担保是为多少号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都有编号),贷款用途一栏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填写。后来借款人未还款,并丧失还款
f能力,银行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起诉时提供的贷款合同上面在贷款用途一栏写的是“以新贷还旧贷”。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以新贷还旧贷这种情况,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诉至法院后,一、二审均认为担保人应当知道以新贷还旧贷,理由是担保人担保几百万贷款,应当审查主合同;假如没有看到主合同,担保合同上有主合同的编号,也视为知道主合同的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认定。但借款合同中“以新贷还旧贷”的字迹与贷款合同上其它笔迹不同,银行和借款人都承认是后来由光大银行添加的。至于什么时候添加,银行主张是借款人填好之后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添加的。正常情况下,推论成立,担保人应该知道。但恰恰这几个字是添加的,能否作出这样的推论,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是由担保人负责举证,还是由银行负责举证,案件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如果银行负责举证,就应证明他通知了担保人,证明将主合同交给担保人审核,证明不了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牵涉到银行应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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