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同交给担保人还是应由担保人主动审查合同。如果担保人应主动审查,举证责任就应在担保人一方,前面的推定成立,即未审查就视为应当知道,则担保人就不能免除责任;如果银行应主动通知,举证责任就在银行一方。担保人申请再审,我们复查经研究认为案件有瑕疵,不能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银行承担,证明贷款合同的内容担保人是知悉的,证明把合同交给了担保人。举证责任的不同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在诉讼中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这一方就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风险,也就是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字面意义上不难理解,但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简单来讲,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要就自己主张的积极的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要对消极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条规定很清楚,主张合同成立是积极规范。《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条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这个举证责任分配不是由法律来分配,而是由司法解释来分配的。2000年曾颁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这一条等于把原来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过来。为什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因为解除、辞退、减扣工资、计算工龄要求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依据,也可以是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决定就要有这些依据。劳动者很难举出这方面的证据,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劳资关系,做出这么一个规定。《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条涉及自认问题。第一款中“案件事实”可能有利于对方,也可能不利于对方,实际上自认仅仅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作出承认,只提事实不太准确,应该是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自认不包括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仅仅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因为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例如二人去法院离婚,二人称自己是夫妻,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