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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认为医院侵权,或者在治疗中有过错,应该怎么证明?如果打起医疗官司,按照一般的侵权理论,病人和家属证明不了,就要败诉。在医院和患者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要求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很苛刻,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证明它本身没有过错。按照一般的侵权法理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应由病人证明,但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患者没有能力举证,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护病人利益和弱者利益,把举证责任倒置在医院这一方,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推定有过错,就须承担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举证责任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就是在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中,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是由原告承担,
f而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该承担的仍需承担。四要件中“侵权行为的存在、侵害后果的发生”仍需原告证明,因为他是受害者,有条件证明。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问题上,原告很难以证明的,就倒置给被告。环境污染案件也是这样,被告的化工厂排的污水是不是合格、是否超标,原告无技术手段,个人无能力证明,这时由被告证明排污是否达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要有这么一个概念,不是一说举证责任倒置就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该承担的还是由原告承担,只是个别要件在特殊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一项说的是专利侵权的问题。《专利法》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的产品与他的一样,或与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一样,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这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身的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与原告使用专利技术的生产制造方法是不一样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把非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证明责任倒置在被告一方,但原告也需举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制造的、产品的专利得到法律保护、专利技术未允许别人使用等。第二项是高度危险作业案件的举证责任。《民法通则》123条规定,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实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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