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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主张。诉讼请求的基础是案件的事实,事实能够证明,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支持。一般案件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需要当事人证明的仅仅是事实方面的主张,《民事诉讼法》对此无详细的规定,仅提出“主张”。这条把举证责任的含义、需证明的对象明确作出了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是基本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的要求。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什么做出裁判?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败诉的后果。这一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可以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重大完善和发展。既然规定举证责任,就需要规定举证不能的后果,从法律规范、立法技巧上都是必要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审判实践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把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了规定。但我们不是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不能因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要强调为人民服务,司法为民。在农村,因经济条件不好,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有很多人不懂什么举证,如果简单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所以要释明权。对当事人指导如举证通知书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这两款是什么关系?从理论上讲,第一款是主观的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款是客观的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大家都知道举证责任的含义不仅仅是谁主张谁举证,还包括举证不能的后果在里面。因为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包含了违背了这个规范的后果。举证责任从性质上讲更加倾向于是当事人的义务,违背它的后果由谁承担则不言而喻,因此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举证制度的重大完善。(三)具体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本来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八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且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内容。大家都知道,本条规定的八种情况都是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这是通常的四个要件。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情况下,受害人很难证明一些要件的存在。比如有些案件的受害人很难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现在发生很多的医疗赔偿案件,病人到医院看病,诊断、治疗、用药的过程,整个病历都由医院掌握,病人缺少医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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