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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强调反诉,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保护。诉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他们之间发生了争议,请求国家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原告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它的诉讼对方被告并不是只有招架之力,法律规定了反诉的制度,被告可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提出反诉以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反诉的问题,本解释明确提出“被告提出反诉”,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保护,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第二,本条明确提出“证据材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讲到证据材料,未使用此概念。本条将证据和证据材料作清晰划分。在经过庭审质证之前,我们所说的证据还只是证据材料,因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判决的基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认证,最后被法官采纳作为判决基础时才成为证据,在此之前都是证据材料。第三,“相应的证据材料”,是针对审查起诉的同志来讲的。过去在审判实践中,立案庭受理案件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的证据材料,并且要求证据材料是真实的,能够证明诉讼请求。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证据材料仅要求能够证明自己的起诉成立就可以了,《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包括“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理由”即要求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审查阶段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的证据,立案阶段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可以证明诉状中法律关系存在就可以了,比如一个债务纠纷,原告拿出一个借据证明债权存在。法院审查起诉时不审查借据的真伪,不要求当事人证明这个借据是真实的,借据是不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是开庭审理
f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在立案阶段审查的问题。(二)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的重大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包括很丰富的内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是主张?提出的案件事实是不。是主张?提出的适用法律的要求是不是主张?这些都可以纳入主张的范围。本条第一款明确了需要举证证明的仅是关于事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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