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有结婚证。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二人到法院离婚,法官未审查身份证、结婚证,即调解二人离婚,实际上二人不是夫妻,名字也是冒名顶替,文书送达给真正当事人时,当事人就急了。接下来本条规定了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以及自认的撤回。自认一般不能轻易撤回,尤其是诉讼中的自认,如开庭审理时自认的事实过后否认,肯定不允许,经过法庭记录在案,就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规定》第九条是规定了当事人无须取证的情况,涉及司法认知的问题。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多说了,推定的事实包括自然推定和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出另一事实,比如《民法通则》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法》25条“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到期、
f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出另外的事实,由基础的事实推定未知的事实。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存在。关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也是一种推定。本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刑事案件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作为民事判决的直接依据?以前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应该可以。还有一种情况,不是判决确定的,而是通过刑事侦查手段取得的事实,可否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前段时间有一个再审案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隐约觉得贷款人和借款人串通骗保,但无证据,法院判其败诉。后担保人报案称贷款诈骗,公安机关介入案件,通过讯问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侦查手段取得证据证实二人确实存在骗保的问题,借款时即约定以新贷还旧贷,借款用途不是合同约定的用途。因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公安局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撤案了,但以上证据被担保人拿到了,担保人拿证据来申请再审,理由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串通骗取担保。这个证据是通过刑事侦查手段取得的,是否可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有不同观点,我们最后还是采纳了担保人意见,认为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我本人对这个事情有保留。如果是刑事判决确定的事实,作为证据采信是没有疑问的,但仅仅通过侦查部门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大家可以再考虑。最后一款是除外条款,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仍可以推翻,推翻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