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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代会对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有效实行监督。
第八条职代会要支持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和生产指挥权,发动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实施职代会的各项决议。第九条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通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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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工围绕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等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制度的草案;讨论审议或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保护、奖励与惩罚、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参加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加区域性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四评议监督权。根据企业安排,评议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情况。五其它需要职代会行使的职权。第十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代会的性质和职权相同。第十一条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民营企业为单位,经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职工总数的520,代表人数最少不低于25人。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7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其代表可以按企业或区域分成若干个团组。第十三条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一般为35年,也可与联合工会届期一致。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其成员有缺额或不称职的,按民主程序补选或撤换。第十五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大事项,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工会或三分之一代表提出,可临时决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凡须经职工代表审议或通过的事项,企业应在作出决定前提交职代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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