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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召开职代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等。2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3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六条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决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工会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代会。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文件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发到所覆盖的企业,征求职工意见。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八条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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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职代会届期三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条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集团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会。每年一次组织职工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履行范围内的应当落实,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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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为推动本区域内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小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区委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本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内所有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选举的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区域内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不参加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进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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