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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第十五条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f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四、质询监督权: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
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民主评议权: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六、民主选举权: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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