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f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