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建议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按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有关单位按第二十条实施有关处罚后,依据合同约定可采取责令责任人退场、与责任单位解除履约合同等方式进一步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对以下两类质量缺陷问题组织责任追究并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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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罚: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采取各种手段隐匿不报、擅自处理和不按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的;在一个分部工程中类似的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多次或反复出现的。已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处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追究。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以下人员给予撤职处理:
特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较大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一般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对勘测设计、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等其他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调查结果(对勘测设计、施工、确定)监理等其他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人员的处(对勘测设计、施工、理,按事故调查结果监理等其他人员的确定)处理,按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其他人员的处理,由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责任界定后,按附录2有关条款提出处罚建议。第二十四条发生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按照附录2进行处罚后,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进行书面批评。第二十五条调查组对附录1列举的质量问题责任界定后,按附录2有关条款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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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六条追加处罚责任单位接收处罚单位诫勉谈话三次仍再次出现相同性质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问题,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进行处罚;书面批评仍再次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处以30万元的经济处罚。责任单位被诫勉谈话三次不进行整改的,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追加处罚;书面批评二次不进行整改的,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追加通报批评并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