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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七条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界定发生质量问题,经过责任界定,确定直接责任单位、间接责任单位后,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人员的责任追究分别从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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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四个层次进行,由调查组最终认定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监督管理单位派出人员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未履职,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发生《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目录》(附录1)时,
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组织调查,明确问题性质;按附录3界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鉴定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成立质量事故调查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若干行业内专家组成,以随机抽取方式组成检定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程序和提供的有关证据对调查结论进行鉴定。质量事故调查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开展工作方式由其自行决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以下处罚(见附录2):1诫勉谈话: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由监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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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造)机构、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单位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2书面批评:各质量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及合同约定,可向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下发书面批评。书面批评分为:监理(监造)工程师书面批评,包括整改、整顿、停工整顿等;建设管理单位(含项目法人)书面批评,包括整改、整顿、停工整顿、通报批评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监督管理单位下发的通报批评等。3经济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一般由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的经济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实施。4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市)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行政管理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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