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50万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监理(监造)、建设管理单位对发生的质量问题隐
匿不报,或为责任单位掩盖质量问题不进行处罚、降低处罚等级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八条由于发生质量问题,被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为当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文明工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等。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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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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