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2发生质量事故,由监理(监造)单位商建设管理单位,联合质量监督及有关单位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告。各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及管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理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调查结果报项目法人,并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处理;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直管项目,项目法人组织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调查结果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管理项目,(市)省南水北调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调查结果报项目法人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代建项目,代建机构的法人单位组织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调查结果报项目法人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调查的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处理。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申请组成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调查结果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组织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后,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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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发生特大质量事故,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调查,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后,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做出初步评估后,在3小时内向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做出进一步评估、分析后,在12小时内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告。任何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发生的质量事故,将被视为渎职或不履职行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连带责任追究质量问题经过责任界定后,建设管理单位有责任的,按以下不同类型进行连带责任追究:1直管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2委托管理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委托管理项目的行政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代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代建管理的法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追究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对连带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直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