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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较小(混凝土工程小于20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10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20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第九条质量事故本办法所称质量事故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由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及安装、安全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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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以及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十条质量事故的类别
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所需混凝土工程,金的物资、器材、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万元)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1000>6>100,≤1000>30,≤100>3,≤6>1,≤310>,≤3006>,≤1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3000>500,≤3000>100,≤500>20,≤100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工期(月)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不影响正常使不影响正常使使用,需限制用,但对工程寿用,但对工程寿条件运行命有较大影响命有一定影响
注:质量事故类别的确定应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何一项的较大项。
第十一条确定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等级时,参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目录》(见附录1)。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和第三章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和认定第十二条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1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按照附录2,遵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2发生质量缺陷、质量事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组织调查。按照附录3,由主持调查的单位对直接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单位进行责任界定,对监督管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或未履职进行责任界定。第十三条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调查1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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