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执行措施),并及时与委托人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向执行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反映委托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2)在代理委托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制作相应的和解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在和解不成或者和解协议没有获得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继续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为委托人恢复在和解中已放弃权益等重要事项。(3)在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视具体案件情况,为委托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4)认真研究有关强制执行措施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注意在执行过程中收集被执行主体拒不履行判决等情形的证据,适时向有关机关举报或提出对执行案件有利的申请,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5)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而言,在签收执行回转裁定后,要特别注意为其重新立案执行。(6)发现执行机构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有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注意代理委托人向执行机构提出纠正错误或暂缓执行的意见,同时,不排除代理委托人向上级法院、法律监督机关等申诉及报告。三、委托人工作规则(一)会见委托人1、一般情况下,应在本所内会见委托人。
f2、约见委托人时间应准确,一般不宜更改,若确有需要更改,应尽量提前告知。
3、会见委托人应衣着得体、大方。会见时手机一般应处于震动状态。会见重要委托人时,应关闭手机。
4、尽可能提前了解委托人欲咨询的问题,并准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会见过程中,应记录谈话要点。
5、注意力集中,耐心听取委托人介绍案情,一般不宜打断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情况或回答问题时应简明扼要,言词得当,切忌情绪化言语。
6、对没有把握的法律问题,避免当面与委托人探讨。7、第一次会见委托人时,一般不宜对案件争议问题的性质、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而尽量在事后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人。8、时刻牢记向委托人介绍本所具备提供与案件关联业务的法律服务能力,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的简介资料。(二)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建议1、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应穷尽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出具,同时应载明法律意见系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资料出具,不排除有修改和补充的可能。2、除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相关约定外,律师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时,必须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该委托必须明确具体的律师费用。3、积极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给予委托人信心和希望。切忌向委托人提供不具备操作空间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