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工作规则1、与案件承办人员(法官、仲裁员)的关系(1)避免与法官、仲裁员或受案机关工作人员当面争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任何意见和主张应通过书面方式表达。(2)对受案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持否定意见时,应尽量通过当事人或者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3)尊重受案机关承办人员,避免在公开场合评价法官、仲裁员等受案机关案件承办人员。(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与法官、仲裁员进行必要的沟通。2、若干注意事项(1)庭审后,及时将庭审的主要情况,对策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告知委托人。并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2)庭审后,一周内,应针对案件焦点问题,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制作完代理意见,并提交给受案机关。(3)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条例清晰,论证得当且有充分依据。代理意见涉及较多证据运用或较多法律条款时,应附上清晰的证据清单和法律条款索引。
f(4)努力与法官、仲裁员保持联系,关注案件进展,视需要及时补充代理意见和相关材料。
(5)及时将判决或裁决结果告知委托人,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看法。并视情况对判决(或裁决)结果作出解释和说明。
(6)案件代理终结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记录案件的办理过程,从中总结出办理该宗案件心得体会、教训,并归档备案。对新型、重大、疑难的案件,在结案后,应注意总结代理的经验和教训,并视情况编撰为本所经典案例,供本所其他律师学习研究。
(7)一般情况下,不宜向新闻界介绍案件情况或就案件事项发表评论。若确实有需要时,应谨慎小心,保证所作的情况介绍或评论真实、客观,而非有意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六)执行工作规则
1、一般规定(1)注意申请执行的时限,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2)努力全面查证可执行财产,正确选择执行机构,依法可选择两家以上的执行机构时,应遵从最有利于开展执行工作、最有利于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原则去选定执行机构。(3)无论案件的执行难度如何,均应及时跟踪执行动态,以期提出建设性的执行意见和建议。(4)及时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反驳执行异议。(5)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视需要变更被执行主体。(6)对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7)当执行和解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时,及时建议委托人进行和解。
f(8)在委托人有需要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提出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
2、若干注意事项(1)密切关注执行动态中的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执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