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一、总则
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的是,律师办理民事(含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执业行为。
3、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
1、坚信诉讼或仲裁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或方式,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2、注意诉讼(或仲裁)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如管辖权异议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等),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3、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4、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二)收案、结案
1、本所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本所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f(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本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4、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6、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7、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8、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三)庭前的准备工作1、证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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