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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用于备付到期融资。
(八)逾期处理借款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行应采取以下手段展开清收:1、从借款方在我行所有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资金;2、经办行与出租方根据协议行使使用权转让、过户、变更、转租、抵(质)押手续;3、本行逾期贷款管理认可的其他清收方式。第十五条风险提示及要求(一)为规避出租方折现租金或套取银行资金,应关注出租方租金收入后用途管理。对整体承租方承包使用权后再次分租,借款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整体承租方已支付使用权租金后剩余期限的一半。(即整体承租方支付3年租金后再次分割出租,一年后,其中个体承租方到我行申请租金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该个体承租方的实际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f(二)为缓释借款人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应加强对客户日常经营结算资金回行率的管理和要求,确保客户主要业务现金流受我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审批及出账权限(一)授信审批权限“租金贷”业务授信审批权限根据长银发〔2012〕191《ⅩⅩ银行关于调整授信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执行。(二)出帐审核权限“租金贷”业务授信额度在支行信贷业务出账权限以内的由经办行自行审核出帐,超过支行出账权限的,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出帐中心审核出帐。第十七条贷后管理(一)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必须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并按《ⅩⅩ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方信用变化情况,依据借款方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提前终止。(二)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安排专人定期到借款方所在地考察其经营状况(出入账记录、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及周边同类企业、商户生产经营状况。(三)发生以下情形,经办行应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
f1、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大型商场整体经营不善,区域经济整体衰落,导致抵押土地、物业贬值,最新评估价值接近我行前期评估价值。
2、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内大部分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3、部分借款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难以为继。
第四章“衍生物业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衍生物业贷”,其实质为我行对用于租赁的,且租金收入能够全额或部分覆盖贷款本息的写字楼、厂房、商业门面、摊位等物业产权方提供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第十九条贷款条件和申请(一)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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